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6〕164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方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4.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4.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跨县(市)、区的有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4.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2.1 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民航宁波栎社机场、宁波海关、市红十字会、宁波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宁波保监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