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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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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安府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安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安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一、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勤奋工作,讲究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  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职能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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