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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关于征求《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关于征求《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我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可和管理工作,推动我市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6]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7月28日前反馈到我处,逾期视为同意。
  联系人:高坚 傅济
  联系电话:83970722,83970726
  传真号码:83560339
  E-mail:88011501@sina.com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附: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及《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  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五条 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二、教学条件
  (一)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二)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三)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一)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分工职责明确。
  (二)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三)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一)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二)给予住院医师一定的补贴,包括夜班费、加班费和部分生活补贴,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住院医师500元/月,第二年住院医师600元/月,第三年住院医师700元/月,第四年住院医师800元/月,第五年住院医师1000元/月。具体发放办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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