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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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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现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实施“突破菏泽”战略,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从2006年起到2008年,每年新增城镇就业9万人以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6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法规体系
  (一)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就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市貌整顿、商贸市场建设时,为失业人员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当拿出一定比例安排给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区可为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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