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38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本市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文规定的申报资料申报外,同时还应填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