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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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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实际,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布局,严格市场准入
 
  1.在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及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管委会将按照“统一布局、合理规划、确保安全”的原则,在现有的开发区海青岛石油化工区、瓦房店松木岛化工区、甘井子樱桃沟危险品库区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规划设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并对专用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后启用。争取在5年之内将市区、城镇内和周边地区以及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搬迁至规划区内。今后,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规划区域内建设。
  2.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审批制度。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要向所在区市县或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后,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单位,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批,按前款规定执行。
  3.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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