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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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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府办函〔2006〕120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函〔2006〕120号
 
 
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儋州市、万宁市、澄迈县人民政府,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水务局、省农恳总局、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清欠工作部署,推进全省清欠工作,全面完成清欠工作任务,确保三年清欠工作目标按期实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明确清欠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截至7月18日止,建设部网上统计我省仍拖欠工程款的社会投资项目39个,拖欠数额1.079亿元。拖欠工程款的市、县和单位有海口、三亚、琼海、万宁、儋州、澄迈及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项目涉及房地产、交通、水利、医药、农垦等部门(具体情况详见附件)。根据省政府今年下半年的清欠工作部署,上述拖欠工程款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偿清建设部网上统计的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二、要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查清项目拖欠情况。为了尽快偿清社会投资项目工程欠款,有关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主管领导要抓好落实;要组织召开拖欠双方会议,现场办公,逐项排查,逐项分析,促使拖欠双方采取协商、仲裁、司法等形式偿清工程款。对个别项目经研究确实无法清偿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于今年7月底前书面报告省政府。
  三、省政府将加大督查力度。省政府近期将组织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等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拖欠工程款的市、县及省直有关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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