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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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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6〕88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与市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是指市政府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的项目贷款资金。
  第三条 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由南通众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总公司”)作为政府信用额度借款人,负责对贷款资金的借入和偿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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