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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试行《秦皇岛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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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秦政[2006]117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试行《秦皇岛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秦政[2006]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秦皇岛市“门前五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秦皇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各县城关镇,开发区及旅游景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市场,负责对承办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批。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第五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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