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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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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2006〕108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伊犁州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筹资和偿还债务能力,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经营公司)是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城建资金的融通平衡计划,并对州经营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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