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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城区供暖价格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做出调整。为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现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原《规定》中第五条“…阳台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照阳台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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