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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平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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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高政发[2006]7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平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  现将《高平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高平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全面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第三条 在全市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驻高各有关单位严格实行“四个不准”,即:不准有令不行,不准办事拖拉,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态度刁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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