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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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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06〕68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绍政发〔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进一步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调控作用,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建立和实施政府对中心城市实行统一规划的职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范围职责
  (一)中心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为2001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越城、柯桥、袍江三大组团和镜湖新区绿色空间范围,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杭州湾绍兴工业新城规划范围及市区除三大组团、绿色空间外的其他全部行政区域,涉及市区362km2范围、绍兴县和上虞市部分行政区域。
  (二)绍兴市规划局主管绍兴市区城市规划工作,并指导和协调中心城市规划涉及的绍兴县、上虞市相关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局在绍兴经济开发区(含迪荡新城、生态产业园区,下同)、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和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设立规划分局,目前仍按现行模式运行;市规划局在越城区设立直属分局。绍兴县、上虞市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规划编制
  (三)建立城市规划分级编制机制。
  1、绍兴市政府负责编制中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和杭州湾绍兴工业新城规划、市区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2、绍兴县政府负责按照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柯桥组团规划,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新区规划(镜湖新区分区规划)、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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