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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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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6〕115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  《2006年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2006年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认真落实福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福州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省会中心城市建设。
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  1、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依法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设施。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原有排污口必须达标排放。
  2、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是闽江、敖江、龙江等“三江”重点流域沿岸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要求以上生产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严防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以及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陶瓷、造纸、制革、石材加工、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利用等重污染行业的集中排污问题。
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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