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3号) (闽政法[2006]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福建省档案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福建省科技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执法依据:共13件 (一)法律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行政法规2件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第七条第一款: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2)《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委令第2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3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四)部门规章3件 (1)《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第十一条: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2)《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在国家科委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三)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2)《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执法依据:共6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四)部门规章2件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8号)第二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附件2: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共17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法规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信息产业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4)《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部门规章10件 (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第八条: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05号)第二条:主要职责:……(七)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 (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第九条: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第十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令第39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10)《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二、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