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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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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教研字(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人员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校三级立项项目。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面向全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选题与实施,按照“以人为本,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要求,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加强各项有关建设为目标,支持与资助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我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在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督导检查、评估验收、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立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视项目需要及重要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的办法。
  由国家批准立项的改革创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我厅备案。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为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精心组织,规范管理。

第三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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