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和《玉溪市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正透明的实施行政许可,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现将《玉溪市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和《玉溪市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公示、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玉溪市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申请人准确、及时、便捷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和取得行政许可,确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正透明,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在办公场所、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进行的公示。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的原则,未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公示之前应当将公示内容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设立依据(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等); (三)行政许可条件(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等);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五)办理程序、方式;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 (七)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