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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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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养发〔2006〕104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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