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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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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进步,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加速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管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重大贡献奖对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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