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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6〕165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2 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3 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4 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各建筑企业和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体系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专家组和县(市)、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构成。
  2.1 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
  2.1.1 组成
  组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成员: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宁波海事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宁波电业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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