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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和公布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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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和公布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布《海南省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决定》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决定》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出台的重要法规,对规范我省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建设,加强优势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及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的领导和指导,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建立规划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决定》得到贯彻实施。
  二、认真抓好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县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切实抓好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规范规划编制审批程序,严格把关,努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凡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不得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属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完善自然保护区规划或水源保护区规划。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建筑物退平均大潮高潮线的距离,应当在总体规划中原则确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划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切实提高规划建设水平。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要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不得擅自下放和肢解规划行政管理权。各市、县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严格实施规划管理,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项目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建设上档次、出精品;在严格规划管理的基础上,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开发建设和资源保护。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的省级重点工程、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以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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