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局;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 外汇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县支局; 南京关区各海关; 各外资单列市(县)外经贸局、开发区管委会;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 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下简称《执行意见》)。现将《执行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就贯彻《执行意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主体除公司、企业(含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外,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