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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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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7-22
【实施日期】 2006-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内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等内容进行的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四、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县(市)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五、杭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的经济强县(市、区)与杭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具有同等管理权限)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一)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项目;
  (二)市域范围内新增用地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含引进内资项目);
  (三)市域范围内属于《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导向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未列入审批和核准范围的项目);
  (四)企业建设标准厂房项目;
  (五)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六)其他国家、省、市规定需要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以及国家级开发区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统一采用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开发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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