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照《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活动中形成和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为内容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建立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县级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及监察、信息产业、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协调、研究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作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方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本规定第九条 所列依法不予公开外,均应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