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兴山县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全国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兴山县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对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问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挂牌督办问题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已完成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还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责令限期完成,在限期整改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限期不能完成任务的,一律实施停产治理。因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措施未落实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追究督办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对于未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县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明确划定集中式和非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明确其地理界线,同时向社会公布。 2、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县环保部门对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环保局。 3、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禁止向一级保护区水域排放污水,拆除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取缔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清除区内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堆放场及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4、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结合本次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和定期巡查制度。重点整治香溪河流域以及三峡库区兴山县域沿岸工业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固体危险废物未安全处置的,要责令限期完成无害化处置。 5、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的监督管理。检查化工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