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39号)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甘财企(2006)46号),为了做好我市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移交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所办中小学中,远郊三县一区所有企业中小学移交县区政府管理;城市四区规模较大的企业完全中学移交市政府管理,其他中学、九年制学校和小学移交区政府管理;公安机构移交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区管理。 (二)资产无偿划转原则。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机构,实行成建制移交,所有资产全部无偿划转所在市或县区政府。 (三)“零债务移交”原则。机构移交前发生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仍由原企业承担,做到零债务移交。 (四)平等协商原则。对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又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五)保持稳定原则。市县区政府接办企业中小学后,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教学质量,同时要积极落实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保持教职工思想情绪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