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
 
 
  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