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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莱政发〔2006〕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上级驻莱各单位:
 《莱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7月15日召开的第十五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莱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莱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中央各项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广开参政议政渠道,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镇(街道)、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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