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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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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6〕4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 民营企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出投诉:
  (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
  (二)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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