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6〕4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 民营企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出投诉: (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 (二)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