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06〕137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6]126号)的文件精神,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对此作出了重要批示。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