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形势、全面把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司法行政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息息相关、紧密相联,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独特的重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的部署,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发挥好各类组织的作用。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务社会、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主要发挥以下四项作用:
  一是对发展农村经济的服务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和中心任务,就是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繁荣农村经济。随着农业建设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活跃,各类农村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适应这一形势,组织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基层一线,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二是对实现农村依法管理的保障作用。各级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职能的行使是否到位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司法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大力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大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力度,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为新农村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三是对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促进作用。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础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针对广大农村群众的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为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民主法治基础。
  四是对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作用。建设和谐村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的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司法行政部门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做好农村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在建设稳定和谐的新农村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