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光彩事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6]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光彩事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巴中市光彩事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彩事业捐赠款(物)[以下简称《捐赠款(物)》]的管理,实现捐赠人意愿,保护受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彩事业捐赠款(物)是指中国光彩事业巴中老区行活动中,海内外各知名企业对我市教育、“三农”、赈灾、扶贫济困、爱红助红和公益事业等项目进行资助而捐赠的款项和各种物资(包括药品、日用品、树木、深圳摊位、服装等)。 第三条 在中央统战部、中国光促会、省委统战部、省光促会的帮助、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