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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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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6〕38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7月24日
江西省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使用的)、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三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
  第四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应当遵循“定点经营,公平竞争,允许大厂直供,打击非法买卖”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环节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活动的管理。
  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转卖、转借、转让、转送、抵押、典当烟花爆竹原材料或用烟花爆竹原材料换取其他财物。
  第五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登记制度。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登记烟花爆竹原材料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销毁的流向记录。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记录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原材料运输、销毁记录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当在核验购买方提供的证件无误后,逐项登记购买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购买时间、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等级、批号、包装、用途、运输方式等。记录应当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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