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
为规范职业介绍市场秩序,保障各类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办职业介绍机构 (一)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和自然人可依法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二)申请者应填写《重庆市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提出申请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证照,自然人提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 2.经有权机关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 3.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4.与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的产权证或同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应在2年以上)的原件; 5.与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相适应的通讯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及设施的购置凭证; 6.在约定银行存入职业介绍责任保证金的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名称为“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准。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由工商部门核准。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由民政部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