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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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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6〕167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外国其他在甬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和市内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及对外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我国军事人员的涉外突发事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

  市内涉及港澳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事件分级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Ⅱ级)和较大涉外突发事件(Ⅲ级)三级。

  1.4.1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市或我市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机构和人员、撤离宁波籍中国公民的涉外事件;

  (4)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4.2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或我市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4)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4.3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死伤人数 50人以下的境外涉及我市或我市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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