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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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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卫应急〔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规范和加强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确保在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能及时发现、明确诊断、有效控制和消除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现予印发。请你们根据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报我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

  

  1 总则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多名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呈现一定的聚集性,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初期常因诊断不明,难以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处理难度大,又极易引起社会的关注,造成公众恐惧情绪,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及时发现、明确诊断、恰当治疗、有效控制和消除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公众安全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 适宜处理原则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尽快判定事件性质,评估其危害度,并根据疾病控制的基本理论和已有的疾病控制实践经验,选择适宜的应急处置措施。

  1.3.2 病原学与流行病学病因调查并重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应尽快查找致病原因。对有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出现的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以控制疫情蔓延。

  1.3.3 调查与控制兼顾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处置,需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的不同阶段,应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应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1.3.4 快速响应与规范调查相结合原则

  对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应尽快做出响应,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步骤规范地开展调查。

  1.3.5 事件信息发布与公众引导原则

  调查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适时地与媒体、患者及其家属、社区进行沟通,充分利用、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媒体已介入或群众反响较大的事件,更应主动引导媒体报道,正确对待社会传言,防止事件恶化。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控制工作。

  2 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 组织领导

  3.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由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疾控处、医政处、监督处、办公室、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本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建立与完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经授权对外发布有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信息。

  3.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卫生应急工作指挥部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在事发地设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群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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