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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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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6]175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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