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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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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沈政办发[2006]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承载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也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和联系世界的桥梁。它产生于民间,成长于民间,繁荣于民间,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先进文化建设血脉相通。只有把中华民族真正优秀的文化遗产继承下来,才能弘扬先进文化,发展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反对腐朽文化;才能创造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我市是一个历史悠久、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不仅有大量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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