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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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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财教〔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我省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特设立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山东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山东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省内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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