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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建政办函〔2006〕95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为提高我市人口质量,预防先天性疾病,降低出生缺陷,保障母婴健康,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杭政办(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 努力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妇幼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幸福家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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