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6年度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2006年度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2006年度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5)3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土地利用率、经济密度和社会贡献率,构筑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平台,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市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实行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 (一)集约利用土地(15分) 1、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5分):当年园区新开发面积(五通一平)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分,每增加1平方公里加0.5分,最高加2分;当年园区供地率达到100%以上,得2分,每减少10%减1分,减完本项分值为止;当年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投入完成目标任务的,得2分,每增加或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