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评选上海市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宣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5
【实施日期】 2006-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评选上海市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沪民宣发〔2006〕11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民政部、市法宣办及市综合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本市民政系统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为推进民政工作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加强民政专业法的普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圆满完成了“四五”普法工作任务。最近,我局继获得“三五”普法工作全国先进后,又一次荣获全国“四五”普法先进集体称号,极大地调动了全系统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为更好地总结经验、鼓励先进,为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局决定对本系统“四五”(2001-2005年)普法工作期间涌现的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称号、名额及评选范围
  (一)表彰称号和名额
  1、上海市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先进集体):30个。
  2、上海市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50名。
  (二)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区县民政局、二级党委单位、局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先进个人:区县民政局、二级党委单位、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中为本市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评选办法
  (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额由市民政局统一分配。
  (二)各单位要结合“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验收,根据评选标准和推荐名额,自下而上地逐级组织评选工作,候选对象经同级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审定后,报市民政局法宣办(设在市局新闻处),最后经市局法宣办评议后由市局法宣领导小组审定。
  三、评选标准
  (一)先进集体
  1、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度完善,目标明确。
  2、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四五”普法期间,无因违法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发生,领导班子成员中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3、各类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的制度齐全,规范化程度高;面向大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声有色,法治氛围浓厚。
  4、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信息反馈及时,台帐资料完整。
  5、依法治理规章制度齐全,机构人员到位,各项事业的管理较好地做到了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本单位无重大违法事件和犯罪案件。
  6、法制宣传教育资料档案齐全。
  (二)先进个人
  1、法律基础知识比较扎实,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强。
  2、在日常工作和实践中,能始终坚持学法、带头守法、依法办事,起到较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3、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显著。
  四、上报时间
  各单位于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之前,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表报上海市民政局新闻处,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单位名称

先进集体名额

先进个人名额

黄浦区民政局

1

1

卢湾区民政局

1

1

特别声明
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经允许转载的,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作者所有。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