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及复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6年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及复验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优工作 (一)“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的推荐,参评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考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86号)规定执行。 (二)申请创建“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的项目,应达到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基本齐全。居住小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1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工业区5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60%以上; 2.除单一业主的,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外,要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3.物业管理企业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管理申报项目一年以上; 4.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期间和上一年度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投诉,主要表现:擅自停水、停电、停电梯等严重侵害业主权益,给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生活垃圾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1号)的要求实行分类收集; 6.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区域内就参评事宜进行公示15日,业主委员会收集业主意见; 7.积极参与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活动,要有实施方案,具体活动内容和方式要有记录; 8.在办公场所公示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其管理单位在市建委网站(www.bjjs.gov.cn)下载申报表,于8月25日前报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物业科,由区县建委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后,于9月20日前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标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北京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达标申报表》(一式一份)报市建委。 (四)各区县建委应按照《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86号)进行指导检查。 (五)市建委定于10月上旬,组织“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的考评验收工作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的预评预验工作。市优小区分数不得低于90分,市优大厦、工业区分数不得低于95分,国优小区(大厦、工业区)预评预验分数不得低于98分。 二、复验工作 (一)复验对象 1.2003年度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小区(大厦、工业区)(以下简称国优项目),以及2003年度复验合格的国优项目; 2.2004年获得“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小区(大厦、工业区)(以下简称市优项目),以及2004年度复验合格的市优项目。 (二)复验时间及要求 1.市优项目复验工作于8月开始,复验项目的管理单位到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征求意见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书报区县建委,由各区县建委对所属项目进行复验,市建委将组织有关人员适时进行抽查。各区县建委于11月15日前将复验结果以书面意见形式报市建委,对于复验不合格的项目要求说明情况,并予以通报; 2.国优项目的复验工作由市建委根据建设部的要求进行复验,初步定于11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复验项目须积极参与“规范服务、构建和谐”活动,并且要有实施方案,具体活动内容和方式。 (三)复验项目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市优称号。 1.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区域内就复验事项公示15日,业主委员会收集业主意见,有1/3以上业主反对参加复验的; 2.在复验期内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及物业管理企业有重大管理责任事故的,主要表现是:擅自停水、停电、停电梯等严重侵害业主权益,给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复验项目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4.复验项目未在办公场所公示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 (四)复验检查的标准及分数 按照《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86号)进行检查和评分,市优小区复验分数不低于90分,市优大厦、工业区复验分数不低于95分;国优项目复验分数不低于98分。 各区县建委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复验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建委,同时要求各区县建委将复验计划及检查时间安排表报市建委,以便抽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2006年北京市应复验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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