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红政发〔2006〕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保护耕地意识,突出保护基本农田和建设稳定高产基本农田这个重点,切实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等行为的紧急通告》(国发明电[2004]1号)及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6号)的精神及关规定。现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