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8号)、《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气发(2005)134号)、《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8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葫政办发(2004)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干旱、冰雹、大雾、雷电、高温、沙尘暴、低温、霜冻、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内和所辖海域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救灾等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 1、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气象局、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各通信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气象灾害专家咨询组。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二)主要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和救灾等应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