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府办〔2006〕128号 《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 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被列入“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范围内的入选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的; (二)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三)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 (四)已由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场内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