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府办〔2006〕127号 《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 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创新性技术构想、方案或者发明专利,并且已有技术发明原理性方案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项目预期可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研制出样机、产品的; (三)我市预期有合作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深入研究与开发的。 第三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实行项目所有者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