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府办〔2006〕126号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五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