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府办〔2006〕130号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或续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申请组建或续建的市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类)。 第三条 对以上各类科技公共平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