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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委员关于做好珠海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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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经贸字[2006]23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5
【实施日期】 2006-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委员关于做好珠海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200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若干意见》执行。请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经发局)接到本通知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若干意见》,充分了解认定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及工作程序,以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各区(经济功能区)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指导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做好申报工作。申报企业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三、申报认定工作程序
  (一)企业向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妥相关表格,加盖印章。企业可上珠海经贸网(http://www.zhet.gov.cn)下载《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申报时要附上下列材料:1、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2、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局、地税局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3、营业执照(复印件);4、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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